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
2024-02-01 | 来源:本站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勘察设计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勘察设计服务质量,保障招标评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和《山西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责任人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中,应按照“一项目、一承诺”要求规范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制的《山西省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承诺书》范本,分别作出履职承诺。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和不招标的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第七条  招标人具有策划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资格审查、组织开标、组织评标和处理异议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资格能力要求、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评标和定标方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方式、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接收异议单位的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监督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事项。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中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

第九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建筑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的编制应依据国家、我省及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和我省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科学合理设置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条款,因此增加的设计成本,招标文件应明确相关费用的计费规则。

招标建筑工程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实行设计总承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人采用投标保函(保险)方式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数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或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发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除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变化、项目重大变动、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再具备履约能力等导致招标评标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确需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并立即以书面形式或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通知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同时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可在政府部门官方网站查询验证的营业执照、信用等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勘察设计人员注册情况等投标人信息的,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纸质原件。

第三章  评  标

第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除招标人代表外,其他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确定。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省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该建筑工程的评标委员会专家:

(一)参加评标活动前两年内与招标人、投标人存在合同、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招标人、投标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招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

(三)与招标人、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四)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

(五)其他应当进行回避的情形。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未提出回避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补充抽取评标专家对其进行更换。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对外透露与评标有关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条  招标人、投标人及相关人员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明示、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明示、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评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评标准备。

(二)初步评审。

(三)详细评审。

(四)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五)形成评审意见和结论。

(六)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评标准备是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评标标准和方法,编制供评标使用的相应评审表格,整理分析投标文件基础数据,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提供依据。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但不得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初步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初步评审因素和要求,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的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并判定不合格情形等。

第二十四条  形式评审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审:

(一)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二)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四)联合体投标人。提交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五)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资格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项目负责人、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等资格进行评审,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且不存在否决投标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响应性评审是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个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  评标委员会应在响应性评审中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二十八条  投标文件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重大偏差: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或者所提交的投标担保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六)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偏差。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将细微偏差在评标报告中载明,但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理由。

第三十条  算术性错误修正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修正合价。

第三十  初步评审中,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被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其建筑工程项目投标行为,且处于限制投标期内的。

(三)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五)为本工程的监理企业、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或者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六)与本工程的监理企业、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相互任职的。

(七)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八)投标联合体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或者提供的共同投标协议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或者联合体组成发生变化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未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或者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

(九)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十)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之一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在初步评审中对投标文件不合格情形进行判定,判定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三条  详细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性、定量标准,对所有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的评审,包括投标人资信、勘察设计方案和投标报价等。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并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五条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是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发现投标文件存在含义不明确等内容或疑问,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或疑问,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完成投标文件的全部评审工作,包括评标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澄清说明或补正,形成评审意见和结论。

除法律、法规、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外,不得随意否决投标。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评标时,采用设计方案评标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可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

第三十九条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初步评审情况。

(二)详细评审情况。

(三)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情况。

(四)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及依据。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六)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确认,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连续完成全部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标并向招标人说明情况。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投标人和监管部门的代表共同签字确认,评标活动方可暂停。发生评标工作暂停情况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应当共同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第四章  定  标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标方法依法确定中标人和中标价。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在5日内退还所有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最迟应当在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退还。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或转为履约保证金等形式变相推迟退还保证金。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合同价;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部分成果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标人同意并支付费用。

第五章  监  督

第四十五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并在招标公告及公示中载明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部门。

第四十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招标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七条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进行的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电子监管系统依法实施监督。

第四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城市管理部门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中的监督管理、服务管理和行政执法等行为,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察。

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现场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认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可以依法向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五十条  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建筑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其招标评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任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评标活动。

第五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服务管理和行政执法等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增加审批事项。

(二)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权。

(三)违法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收取费用和财物。

(四)违法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招标评标办法》(晋建市字〔2019〕22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工程勘察综合评估法

2.建筑工程设计综合评估法


 

附件1

建筑工程勘察综合评估法

综合评估法以工程勘察方案的优劣、投标人的业绩、勘察执业人员的能力及投标人资信等因素为依据,确定评标分值比例进行综合评定。评标委员会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打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择优选择最佳投标人的方法。综合评估法不保证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一、技术标(40分)

1.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与目标(2分)

符合2分,基本符合1分,不符合0分。

2.勘察方案依据的合理性(3分)

合理3分,较合理2分,较差0-1分。

3.勘察方案的合理性和创新性(30分)

(1)勘察工作量合理性(考虑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工程特点等条件)(4分)

合理3-4分(含3分),较合理1-3分(含1分),较差0-1分。

(2)勘察方法手段全面(5分)

全面3-5分(含3分),较全面2-3分(含2分),较差0-2分。

(3)外业施工方法满足要求且工艺先进(5分)

先进3-5分(含3分),较先进1-3分(含1分),较差0-1分。

(4)原位测试手段满足要求且技术先进(5分)

好3-5分(含3分),一般2-3分(含2分),较差0-2分。

(5)室内试验项目和方法满足要求(5分)

完全满足3-5分(含3分),基本满足1-3分。

(6)配备并采用先进设备(3分)

配备并采用先进设备3分,未配备0分。

(7)拟提供的勘察方案满足规范和招标要求(3分)

完全满足3分,基本满足1-2分,不满足0分。

4.施工组织合理(3分)

合理3分,较合理2分,较差1分。

5.成果提交后的后期服务承诺(2分)

好2分,一般1分,较差0分。

二、商务标(25分)

1.勘察综合能力(3分)

具有测绘或工程测量能力得1分,具有岩土工程设计能力得1分,具有岩土工程检测、测试、物探、监测能力得1分,满分3分。

2.勘察项目组成人员(12分)

(1)职称资格(8分)

项目组成人员每具有一名本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人员得2分,每具有一名工程师职称人员得1分,最高8分。

(2)注册资格(4分)

项目组成人员(不含项目负责人)每具有一名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的得2分,最高4分。

项目组成人员同时具有职称资格及注册资格的,不得重复计分。投标文件中应附项目组成人员的注册证、职称证和社保证明的复印件,开标时提供原件备查(采用电子全流程招标时,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审查方式),否则不予计分。

3.类似工程勘察业绩(5分)

(1)企业近三年每具有一项类似工程勘察业绩得0.5分,该项工程竣工验收的加0.25分,满分3分。

(2)项目负责人近三年每具有一项类似工程勘察业绩得0.5分,该项工程竣工验收的加0.25分,满分2分。

4.投标报价(5分)

(1)评标基准值

当有效投标报价小于5家时,评标基准值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报价大于或等于5家时,评标基准值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2)报价得分(5分)

以评标基准值为基准,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值相等时得满分5分;当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值,每高于评标基准值1%扣1分,扣完为止;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值的,每低于评标基准值1%扣1分,扣完为止。不足1%的按插入法计算。

三、投标人资信(35分)

1.良好记录(25分)

(1)投标人良好记录(15分)

①投标人承担与招标工程相同类型项目获得勘察设计类、质量类、安全类良好记录的,省部级以上最高计5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最高计3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最高计1分。以最高分计,不累加计算。(5分)

②投标人获得建筑行业相关管理类良好记录的,省部级以上最高计5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最高计3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最高计1分。以最高分计,不累加计算。(5分)

③投标人获得建筑行业相关科技类良好记录的,省部级以上最高计5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最高计3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最高计1分。以最高分计,不累加计算。(5分)

(2)项目负责人良好记录(10分)

①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其承担的招标工程相同类型项目获得勘察设计类、质量类或安全类良好记录的,省部级以上良好记录的工程最高计5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良好记录的工程最高计3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良好记录的工程最高计1分。以最高分计,不累加计算。(5分)

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获得良好记录的,省部级以上最高计5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最高计3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最高计1分。以最高分计,不累加计算。(5分)

2.信用评价(10分)

信用评价制度在我省招投标领域应用前,投标人信用评价统一计10分;信用评价制度实施后,另行制定执行。

3.不良记录

投标人及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主要管理人员,近2年内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出借资质资格、挂靠、转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行政处罚不良记录的,每条扣3分;近1年存在除上述以外且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行政处罚不良记录的,每条扣1分。投标人资信扣至0分为止。

四、评审要求

1.相同类型项目是指建筑物相似(包括地质地貌、结构类型、建筑总高度)、使用功能相近且单体规模不小于本工程60%的项目

2.良好记录划分等级的,从次等级起计分递减20%,即从次等级起分别按最高分值的80%、60%计分,以此类推;在建筑行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协会奖项荣誉,按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计分分值的50%至70%之间的整数作为权重进行良好记录计分,具体权重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良好记录的认定时限不得超过其评选周期,超过认定时限的良好记录不计分。

4.投标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资信时间节点的计算,应当以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向前递推计算。

5.本办法所指的良好和不良记录是已经国家、我省相关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或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

6.投标人应将评审内容需要的证书、证件的复印件清晰的编入投标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对真实性负责。

五、汇总

总技术标、商务标和投标人资信得分即为投标人的总得分。

评标委员会按得分从高到低的排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时技术标得分高者排名在前,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按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附件2

建筑工程设计综合评估法

建筑工程设计综合评估法分为设计方案招标和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和项目阶段,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方式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方式进行招标。在确保商务标、技术标总分不变的前提下,招标人可细化各子项具体评价指标分值。评标委员会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打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择优选择最佳投标人,综合评估法不保证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方案招标综合评估法

(一)商务标(15分)

1.业绩(8分)

(1)投标人业绩:投标人在近3-5年内所完成的相同类型工程业绩,满分5分。

(2)项目负责人业绩:项目负责人在近3-5年内所完成的相同类型工程业绩,包括本人在其他曾任职单位完成的业绩,满分3分。

2.投标报价(7分)

(1)评标基准值

当有效投标报价小于5家时,评标基准值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报价大于或等于5家时,评标基准值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2)报价得分(7分)

以评标基准值为基准,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值相等时得满分7分;当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值,每高于评标基准值1%扣1分,扣完为止;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值的,每低于评标基准值1%扣1分,扣完为止。不足1%的按插入法计算。

(二)房屋建筑工程技术标(50分)

1.功能适用性评价(20分)

具体评价指标为:

(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2)合理利用土地;

(3)功能分区明确,交通组织流畅;

(4)建筑功能完善,满足使用要求;

(5)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及相关建设标准。

2.建筑艺术性评价(10分)

具体评价指标为:

(1)建筑风貌与周边环境协调统一;

(2)建筑立面与建筑功能性质吻合;

(3)建筑造型具有一定的艺术特色。

3.工程经济性评价(10分)

具体评价指标为:

(1)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结构选型科学合理;

(2)建筑材料及建筑设备应用恰当;

(3)建设、运营成本合理集约,绿色节能。

4.科技创新性评价(5分)

具体评价指标为:

(1)合理采用先进成熟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

(2)积极应用BIM正向设计、装配式、绿色建筑等。

5.其它评价(5分)

具体评价指标为:

(1)设计文件完整,包括整体鸟瞰图、单体效果图、总平面图、单体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设计文件深度达到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等;

(2)设计进度安排合理;

(3)设计人的服务承诺内容及措施,包括服务保证、问题处理、投资控制等;

(4)设计质量承诺等情况。

(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标(50分)

1.功能适用性评价(15分)

具体评价指标为:

(1)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专业专项规划要求;

(2)合理利用土地;

(3)有关专业考虑周全、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能满足使用要求;

(4)与周边路网、管网(给水、排水、热力、燃气、强电、弱电等)合理衔接;

(5)安全适用,城市道路、桥梁等工程的艺术性。

2.技术合理性评价(20分)

具体评价指标为:

(1)因地制宜,满足工程地形、地质、水文等工程要求,与沿线周边环境协调性;

(2)主要专业方案设计需通过方案比选,且论述论证具有一定深度;

(3)项目设计特点描述准确,设计内容有独到见解且具有创新性,关键技术问题解决方案完整、切实可行,解决措施行之有效;

(4)设计方案绿色节能,融入海绵城市因素;

(5)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及相关建设标准。

3.工程经济性评价(6分)

具体评价指标为:

(1)投资估算编制全面,技术经济指标合理;

(2)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建设、运营成本节约,绿色节能。

4.科技创新性评价(4分)

具体评价指标为:

(1)合理采用先进成熟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

(2)积极应用BIM正向设计、装配式、绿色建筑等。

5.其它评价(5分)

具体评价指标为:

(1)设计文件完整,设计图纸包括效果图,管线综合图,主要专业总平面图、竖向图、断面图、重要节点图等;

(2)设计进度安排合理;

(3)设计人的服务承诺内容及措施,包括设计质量保证措施、各项服务保证、问题处理等;

(4)设计质量承诺情况。

(四)投标人资信(35分)

1.良好记录(25分)

(1)投标人良好记录(15分)

①投标人承担与招标工程相同类型项目获得勘察设计类、质量类、安全类良好记录的,省部级以上最高计5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最高计3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最高计1分。以最高分计,不累加计算。(5分)

②投标人获得建筑行业相关管理类良好记录的,省部级以上最高计5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最高计3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最高计1分。以最高分计,不累加计算。(5分)

③投标人获得建筑行业相关科技类良好记录的,省部级以上最高计5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最高计3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最高计1分。以最高分计,不累加计算。(5分)

(2)项目负责人良好记录(10分)

①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其承担的招标工程相同类型项目获得勘察设计类、质量类或安全类良好记录的,省部级以上良好记录的工程最高计5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良好记录的工程最高计3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良好记录的工程最高计1分。以最高分计,不累加计算。(5分)

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获得良好记录的,省部级以上最高计5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最高计3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最高计1分。以最高分计,不累加计算。(5分)

2.信用评价(10分)

信用评价制度在我省招投标领域应用前,投标人信用评价统一计10分;信用评价制度实施后,另行制定执行。

3.不良记录

投标人及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主要管理人员,近2年内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出借资质资格、挂靠、转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行政处罚不良记录的,每条扣3分;近1年存在除上述以外且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行政处罚不良记录的,每条扣1分。投标人资信扣至0分为止。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团队招标综合评估法

(一)商务标(50分)

1.业绩(25分)

(1)投标人业绩:投标人在近3-5年内所完成的相同类型工程业绩,满分15分。

(2)项目负责人业绩:项目负责人在近3-5年内所完成的相同类型工程业绩,包括本人在其他曾任职单位完成的业绩,满分10分。

2.主要设计人员资格(15分)

(1)主要设计人员按招标项目要求进行配置,专业设置、人员配备合理,满分5分。

(2)各专业主要设计人持有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证书或者高级职称证书并在本单位执业的,每持有注册执业证书或高级职称证书人员得1分,满分10分。

3.投标报价(10分)

(1)评标基准值

当有效投标报价小于5家时,评标基准值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报价大于或等于5家时,评标基准值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2)报价得分(10分)

以评标基准值为基准,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值相等时得满分10分;当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值,每高于评标基准值1%扣1分,扣完为止;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值的,每低于评标基准值1%扣1分,扣完为止。不足1%的按插入法计算。

(二)技术标(15分)

1.项目解读与分析(5分)

对项目所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气象条件、场地现状等现有条件的理解与分析;对项目定位、设计原则、规划理念进行阐述

2.主要设计构思(5分)

项目主要构成、总体布局构思,招标文件中提出的项目主要功能落实情况,设计质量承诺情况;项目的主要交通组织、结构选型、景观绿化、配套设施、环境保护措施。

3.科技创新(5分)

(1)合理采用先进成熟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

(2)积极应用BIM正向设计、装配式、绿色建筑等。

(三)投标人资信(35分)

1.良好记录(25分)

(1)投标人良好记录(15分)

①投标人承担与招标工程相同类型项目获得勘察设计类、质量类、安全类良好记录的,省部级以上最高计5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最高计3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最高计1分。以最高分计,不累加计算。(5分)

②投标人获得建筑行业相关管理类良好记录的,省部级以上最高计5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最高计3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最高计1分。以最高分计,不累加计算。(5分)

③投标人获得建筑行业相关科技类良好记录的,省部级以上最高计5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最高计3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最高计1分。以最高分计,不累加计算。(5分)

(2)项目负责人良好记录(10分)

①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其承担的招标工程相同类型项目获得勘察设计类、质量类或安全类良好记录的,省部级以上良好记录的工程最高计5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良好记录的工程最高计3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良好记录的工程最高计1分。以最高分计,不累加计算。(5分)

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获得良好记录的,省部级以上最高计5分;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人民政府最高计3分;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最高计1分。以最高分计,不累加计算。(5分)

2.信用评价(10分)

信用评价制度在我省招投标领域应用前,投标人信用评价统一计10分;信用评价制度实施后,另行制定执行。

3.不良记录

投标人及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主要管理人员,近2年内存在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出借资质资格、挂靠、转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行政处罚不良记录的,每条扣3分;近1年存在除上述以外且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行政处罚不良记录的,每条扣1分。投标人资信扣至0分为止。

三、评审要求

1.相同类型项目是指建筑物类型相似(包括建筑分类、结构类型、建筑高度等)、使用功能相近且单体规模不小于本工程60%的项目。

2.良好记录划分等级的,从次等级起计分递减20%,即从次等级起分别按最高分值的80%、60%计分,以此类推;在建筑行业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协会奖项荣誉,按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计分分值的50%至70%之间的整数作为权重进行良好记录计分,具体权重由招标人自行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良好记录的认定时限不得超过其评选周期,超过认定时限的良好记录不计分。

4.投标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资信时间节点的计算,应当以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向前递推计算。

5.本办法所指的良好和不良记录是已经国家、我省相关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或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

6.投标人应将评审内容需要的证书、证件的复印件清晰的编入投标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并对真实性负责。

四、汇总

总技术标、商务标和投标人资信得分即为投标人的总得分。

评标委员会按得分从高到低的排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设计方案招标得分相同时技术标得分高者排名在前,设计团队招标得分相同时商务标得分高者排名在前。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按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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